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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

  【基本案情】

  哈尔滨工业大学系以理工科见长的全国重点大学,系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高校,具有稳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哈工大”作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的简称,为公众所知悉。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公司)未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授权许可,在设立和对外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包含“哈工大”文字的企业名称,造成不良影响。哈尔滨工业大学向哈工大公司函告变更名称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哈工大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工大”字样或相似文字。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哈工大”作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的简称,已为公众所知悉,提及“哈工大”时,除极个别情形外,相关公众首先会想到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工大”作为简称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哈工大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多个企业经营范围重合,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哈工大公司未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授权许可,在设立和对外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包含“哈工大”文字的企业名称且在前部突出标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开展的业务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授权或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存在特定联系,损害到哈尔滨工业大学或哈尔滨工业大学关联企业的竞争利益。哈工大公司擅自使用“哈工大”简称的仿冒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哈工大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工大”字样或相似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