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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阳下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取得“图片”“图片”“图片”商标。2022年5月,艳阳下公司对其在琦祥包装店铺购物过程及其有关手机微信软件上好友朋友圈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之后以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祥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强公司)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庭审中,法院对艳阳下公司当庭提交的公证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封存实物为不同型号的纸装箱和七卷胶带,纸装箱上分别印有“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字样,胶带上印有“精品火山荔枝”。另查明,琦祥公司是涉案纸装箱和胶带的生产方和销售方,琦强公司是涉案纸装箱和胶带的销售方。琦祥公司2015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等。琦强公司2018年9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销售等。2019年3月,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取得名称为“海口火山荔枝HAIKOU VOLCANO LITCH”、图案为“图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荔枝”系通用水果名称,“荔枝王”是荔枝的品种之一,艳阳下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荔枝”和“荔枝王”。艳阳下公司“图片”“图片”商标分别于2019年7月、2022年2月核准取得,但在此之前,海口市政府为了保护海口火山环境地区种植的荔枝,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注册了名称为“海口火山荔枝HAIKOU VOLCANO LITCHI”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火山荔枝”已成为政府打造的热带特色农业品牌,海口本地相关公众提到“火山荔枝”就知道该荔枝来源于海口火山环境地区,“火山荔枝”四个字具有对荔枝来源、品种、特点进行描述的功能和意义。琦祥公司、琦强公司在纸装箱、胶带上使用“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意图是告知买受人其提供的纸装箱是用于承装来源于海口火山地区种植的荔枝或荔枝王品种,并非是作为纸箱和胶带的品牌使用。艳阳下公司无证据证明“图片”“图片”商标具有有较高的知名度,也无证据证明涉案纸装箱版面样式与艳阳下公司的纸装箱相同或类似,琦祥公司、琦强公司不存在借用艳阳下公司商标信誉的意图,琦祥公司、琦强公司对“火山荔枝”“火山荔枝王”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艳阳下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故判决驳回艳阳下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