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梯柯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又一城公司)签订《全渠道O2O产品标准合同》,约定又一城公司为阿梯柯公司提供有关产品定制功能、对接功能。合同总金额(含税)42万元。合同签订后,阿梯柯公司分三次向又一城公司支付相关款项。2020年10月,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2021年2月,双方继续签订《定制功能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在《标准合同》约定的产品服务内容上新增相关软件的定制功能,合同总价款36.6万元。同月,阿梯柯公司再向又一城公司支付25.62万元。后,阿梯柯公司主张系统产品存在问题,向又一城公司反映未获解决,且无法联系上又一城公司。阿梯柯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诉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又一城公司返还合同价款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约1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阿梯柯公司已依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又一城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软件安装交付义务,阿梯柯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涉案合同应予解除。阿梯柯公司共支付涉案合同款项60.42万元,又一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的合同义务部分或因阿梯柯公司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又一城公司应当返还相应的合同款项。鉴于整个又一城系统已经关闭,无法打开具体的网址,涉案开发产品又具有无形性,无法量化判定开发标的完成情况,故综合合同约定情况及阿梯柯公司自认合同履行情况,判决又一城公司向阿梯柯公司返还合同款33.288万元。阿梯柯公司主张因旧系统无法使用只能购买新系统,对所支付的服务费,判决支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