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都蜜5号”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原告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研公司)在植物新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临时保护期内,主张被告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丰公司)以“世纪蜜二十五号”生产销售实为“都蜜5号”的种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昌丰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京研公司提交其在起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昌丰公司认为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世纪蜜二十五号”种子与“都蜜5号”不是同一品种。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临时保护期享有的追偿权利的保护。权利人在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在法律性质上并非鉴定意见,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从样品来源、鉴定资质、适用的鉴定规则和测试方法等方面从严审查,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世纪蜜二十五号”与“都蜜5号”为相同品种。其次,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是否应当支付权利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公平原则,支持合理开支的请求,但明确不单独计算,综合考虑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种植时间、销售单价、数量以及京研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昌丰公司向京研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