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纳公司)是“ATLANTIS”“亚特兰蒂斯”的注册商标持有人。自2008年,科纳公司开发运营的迪拜棕榈岛亚特兰蒂斯酒店以及“亚特兰蒂斯”“ATLANTIS”品牌,被国内报刊、新闻媒体、网站广泛宣传报道。三亚亚特兰蒂斯酒店于2012年开始建设并广泛宣传,于2018年4月正式营业,酒店运营方经科纳公司授权,对“亚特兰蒂斯”“ATLANTIS”注册商标进行使用,该酒店先后获得多个奖项。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和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共同开发海口“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海口市规划局于2012年7月审核批准了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兰蒂斯公司)于2013年11月成立,是“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中瑞公司是亚特兰蒂斯公司股东之一。福达公司、中瑞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在“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营销宣传中大量使用“ATLANTIS”“亚特兰蒂斯”等文字。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科纳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核注册了“ATLANTIS”“亚特兰蒂斯”商标。从2008年起,科纳公司就开始对“亚特兰蒂斯”“ATLANTIS”商标进行宣传,2012年起又因建设运营三亚亚特兰蒂斯酒店,进一步对涉案商标进行宣传,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中瑞公司、福达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亚特兰蒂斯花园”,并在宣传和销售中大量使用“亚特兰蒂斯”和“ATLANTIS”图标,会使相关公众误认该项目与科纳公司及其品牌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构成对科纳公司商标权的侵犯。亚特兰蒂斯公司系中瑞公司为“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的运营管理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酒店投资及管理等,与科纳公司提供的经营服务基本相同,亚特兰蒂斯公司使用“亚特兰蒂斯”作为企业名称,并由福达公司、中瑞公司在日常经营及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及其开发的不动产项目与科纳公司存在特定关联,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立即停止对科纳公司“亚特兰蒂斯”“ATLANTI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在所有商业宣传和活动中使用“亚特兰蒂斯”及“ATLANTIS”商标;亚特兰蒂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亚特兰蒂斯”字样;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赔偿科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