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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授权,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于2017年取得“雕塑(龙)”“船”“火锅锅”三项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同年,仁众公司与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龙翻大江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上述三项外观设计专利以排他许可方式授权小龙翻大江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17年4月,小龙翻大江公司取得“小龙翻大江柜台”“龙迎客”“小龙翻大江内景”三项《作品登记证书》。2016年3月、7月及2018年10月,小龙翻大江公司先后开设三家“小龙翻大江”火锅店,并形成特色门店装饰装潢。自开业经营以来,小龙翻大江先后荣获“2017成都二十大推荐餐饮品牌”“2017夏季美食菜单十强”“天府杯-世界川菜特色餐厅”“四川馆藏经典名火锅”“优选品牌”“2019最具影响力文化火锅品牌”“最佳发展创新火锅品牌”等多项奖项。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翻印公司)2018年1月成立,大龙翻印火锅店海口店2018年5月开业,深圳店2020年7月开业。大龙翻印火锅店装修风格、装饰元素与小龙翻大江火锅店相同或近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小龙翻大江”门店装饰装潢包含巨龙倒悬、鲤鱼上墙、出师表、定海神针、款台前木桩、易经文化、招牌菜特色装盘、火锅锅具等多项特色元素,相关装饰装潢设计均是小龙翻大江公司独创。小龙翻大江公司也对多项装饰装潢设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小龙翻大江”门店的装饰装潢具有显著特征,并与其品牌建立了紧密联系,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小龙翻大江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至少在成都、上海区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其起诉请求保护的客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小龙翻大江”火锅店经营在先,“大龙翻印”火锅店经营在后。经比对,“大龙翻印”门店的巨龙倒悬、鲤鱼上墙、收银台木桩、出师表、演艺台等17项元素与“小龙翻大江”门店的装潢存在相同或者相似,且大龙翻印公司未能证明其属于善意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大龙翻印公司立即停止其经营的“大龙翻印”火锅店使用与小龙翻大江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十七项装潢,大龙翻印公司赔偿小龙翻大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