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于2020年9月通过“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自主申请注册。2022年1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监局)作出行政决定,认定中铁公司名称中含有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样,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应当停止使用。中铁公司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省市监局行政决定。同年3月,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省市监局行政决定。中铁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铁公司使用含有“中铁”字样的企业名称,没有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所记载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虽然中铁公司辩称其经营范围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有明显不同,但根据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原则,如果驰名商标被不同商事主体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即使从事不同行业范围的经营,仍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不同的商事主体之间具有投资关系或者授权等联系,从而产生误解,故判决驳回中铁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