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南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有10余项,其2018年度销售额约1亿元。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监局)经立案调查于2020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对南盾公司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南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南盾公司通过约定设定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最低价格,并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中的固定商品价格并无差异,南盾公司的行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情形。南盾公司对所有承接的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均按照约定的标准对客户进行报价,部分收费按约定标准执行,系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综合考量立法目的和过罚相当原则,省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故判决驳回南盾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