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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敬与广西跑腿快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炳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广西跑腿快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跑腿公司)与李炳林签订《跑腿快车区域代理经营合同书》,约定由李炳林在约定区域内经营“跑腿快车”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并负责该区域“跑腿快车”业务的市场拓展、品牌推广、网上订餐和配送服务,而跑腿公司则提供合作业务的产品支持、技术支持、管理支持和培训支持。后李炳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梁文敬,跑腿公司与梁文敬重新签订了《区域代理经营合同书》。合同履行过程中,梁文敬以跑腿公司未按约定指派城市经理协助开展业务,导致其经营业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A类目标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区域代理经营合同书》、跑腿公司返还开发市场业务费及双倍返还保证金。人民法院认为,梁文敬已实际使用了跑腿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跑腿公司亦履行了业务培训指导等义务并按时足额结算各项款项,梁文敬经营目标未能长期保持在A类目标之上既受其自身经营能力的影响,也受市场经济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合同双方对此均有一定过错,但梁文敬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由于跑腿公司明确不同意解除合同,故梁文敬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梁文敬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入选理由:

  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履行问题发生争议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准确认定双方在履行期间各自的责任,指出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被特许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商业投资时应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自担商业风险,对规范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促进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