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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万盛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广西强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寿公司)与兰州万盛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约定由强寿公司作为申办单位,万盛公司作为委托单位,委托莱必宜科技(厦门)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负责组织“盐酸伐地那非片(20mg)健康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包含预试验和正式试验),并负责项目的管理、监查和稽查工作。在预试验协议前,万盛公司曾将预试验方案1.0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强寿公司,该方案中载明试验周期之间的清洗期(给药间隔)设定为7天;约一周后万盛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强寿公司,将预试验洗脱期变更为2天,强寿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该试验方案通过伦理审查后开始预试验,但结论为不等效。万盛公司在多次催促强寿公司支付预试验尾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强寿公司支付余下的技术服务费;强寿公司则以万盛公司在预试验协议履行过程存在擅自变更药品洗脱期时限、未调整优化试验方案,未交付合格技术成果等违约行为为由,反诉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由万盛公司向其退回已付的技术服务费。人民法院认为,万盛公司变更预试验洗脱期前已与强寿公司进行了沟通交流,强寿公司未明确对此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在预试验出现不等效性结论之后至万盛公司催讨余款时,强寿公司依旧未明确表示万盛公司擅自变更洗脱期导致预试验失败,构成违约,而是在预试验结束一年后依旧向万盛公司支付了第二期合同款,直至万盛公司起诉请求支付余下合同款时,方以此为由抗辩免除付款责任;且强寿公司另行委托同批次药物的等效性试验结论并不能直接证明万盛公司变更洗脱期导致预试验未等效的事实。故判决强寿公司向万盛公司支付余下技术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强寿公司的反诉请求。

  入选理由:

  随着我国近年对药物研究的大量投入,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蓬勃发展,给我国带来技术创新的同时,也对其流程规范和安全性提出了新要求。本案从合同约定及双方履行实际情况出发,对仿制药品临床试验的技术服务合同中如何认定违约行为及相关责任的问题进行了探索研究,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