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广西巴马丽琅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巴马丽琅公司)于 2006 年成立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其生产的“巴马丽琅”系列天然矿泉水是广西知名品牌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巴马丽琅”商标也相继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广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连年被授予“广西名牌产品”称号。广西巴马晶硒岩泉水业有限公司(简称巴马晶硒公司)委托广西巴马寿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巴马寿天下公司)生产、销售的“巴马景泉包装饮用水”外包装标识、瓶身设计等与巴马丽琅公司生产的“巴马丽琅”神仙泉精品系列矿泉水的包装标识存在高度相似,巴马丽琅公司认为上述二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巴马丽琅公司的商品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巴马丽琅公司的品牌矿泉水产品自上市以来一直采用相对固定的包装、装潢,已构成了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与巴马丽琅公司的产品在瓶型、包装布局、外包装箱设计布局等方面构成相似,易造成公众混淆;巴马晶硒公司和巴马寿天下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攀附了巴马丽琅公司长期经营中积累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巴马晶硒公司和巴马寿天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巴马丽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5 万元。
入选理由:
“巴马丽琅”品牌矿泉水产品的螺纹圆柱瓶型、蓝色瓶盖以及银色椭圆蓝底白字为核心内容的瓶贴和外包装箱,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且通过长时间使用及大量宣传,已经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同行业经营者的同类产品包装装潢,包括整体用色、线条、结构布局等方面与权利人所生产的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依法对“巴马丽琅”矿泉水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有助于“巴马丽琅”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避免因仿冒行为影响其发展壮大,也为巴马着力打造百亿元健康水产业发展集群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促进当地健康水产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