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刑初1686号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刑终514号
案情及裁判
苹果公司为“AIRPODS”“AIRPODS PRO”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在耳机等商品上。被告人罗某洲、马某华等生产假冒苹果商标的蓝牙耳机对外销售牟利。案涉假冒苹果蓝牙耳机连接苹果手机后,弹窗显示 “Airpods”或“Airpods Pro”,销售金额高达22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等有形载体中,只要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均构成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关键在于,商标使用方式上应当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产品的行业惯例和相关公众的认知,来判断是否在商业活动中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蓝牙耳机的消费者需要通过蓝牙配对来寻找设备,对蓝牙耳机产品来源的识别不仅仅是通过产品包装,更主要的是通过设备查找正确的配对项实现蓝牙耳机功能,识别蓝牙耳机产品来源。被告人生产的假冒苹果蓝牙耳机在连接手机终端配对激活过程中,在手机弹窗向消费者展示“Airpods”“Airpods Pro”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链接使用的产品是苹果公司制造,导致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属于刑法规定的商标“使用”。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马某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余六名从犯均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数字经济下利用物联网技术实施新形态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司法对移动数字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传送和智能化识别所呈现的新型商标使用方式的认定标准。本案穿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表象,准确把握商标犯罪行为的实质,为新类型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提供了标准,对打击利用新技术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