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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欧公司诉碧鸥国际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5287号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5237号

  案情及裁判

  碧欧公司以第12113899号“1788347117243225.png”注册商标权作为权利基础,向法院起诉碧鸥国际公司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1788347117733184.png”“1788347117540466.png”被诉标识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碧鸥国际公司主张先用权抗辩,并主张碧欧公司注册第12113899号“”商标属于抢注商标行为,不应获得保护。经查,在碧欧公司2013年1月28日申请第12113899号1788347117243225.png商标之前,碧鸥国际公司股东钟某及其经营的相关企业(非碧欧国际公司)在化妆品、洗洁用品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包含“1788347117243225.png”图形的商业标识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度。


  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抢注商标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还是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前置性问题。在后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是区别适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和对抢注商标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两种法律制度的关键;若在后注册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明显存有恶意,应考虑对其抢注商标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而非适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对在先使用人施以“原使用范围”“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等限制后对先后二者的行为均予以肯定。由于碧欧公司在申请第12113899号商标之前,应当知道钟利民在化妆品、洗洁用品等商品上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包含“1788347117243225.png”图形的商业标识,故其申请注册取得第12113899号1788347117243225.png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碧欧公司在本案中以此作为权利基础主张侵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遂判决驳回碧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现行商标法没有明确区分“抢注商标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两项制度的适用要件。针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在应对抢注行为时被动、有限的不足,本案首次在判决中将前述两项制度的适用场景和法律要件加以区分并明确,有理有据地遏制了权利滥用行为,中国知识产权报、知产宝公众号等媒体均对本案进行了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