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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俊诉大百姓文化公司、大百姓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再审案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再346号

  案情及裁判

  大百姓网络公司与饶某俊签订《合约》,约定:由饶某俊创作电影剧本,在电影公映前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剧本及电影相关的一切信息。剧本酬金采取“固定费用+19%提成”模式。之后,大百姓网络公司委托大百姓文化公司拍摄了电影《部落末日》。饶某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大百姓文化公司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大百姓文化公司、大百姓网络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共计200万元。

  法院认为,拍摄中对剧本的细节性修改在摄制权控制范围,无需另以改编权规制。《合约》明确排斥在影片上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饶某俊的剧本,故大百姓网络公司必须独立、亲自摄制电影。大百姓网络公司违反亲自摄制的约定,委托大百姓文化公司摄制诉争电影,两者共同侵犯了饶某俊的摄制权,但未侵犯饶某俊的署名权、修改权与改编权。本案若判令大百姓文化公司停止侵权不仅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且严重违反比例原则,故在判令两侵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外,大百姓文化公司应增加35万元赔偿金并在诉争电影发行上映之后再将收益的19%支付给饶某俊,作为其不停止侵权的替代措施。故而判决大百姓文化公司、大百姓网络公司连带赔偿饶某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大百姓文化公司赔偿饶某俊3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以比例原则为基点、以当事人诉请与侵权获利的关系为依托、以经济赔偿为替代措施,系统性化解非法演绎作品的原作品著作权保护与演绎作品合理利用的矛盾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在历史许可协议采用“固定费用+风险提成”许可模式时,巧妙地以对应的赔偿模式使得赔偿金额合法合理。在法律规则阙如的情况下,本案不仅为规范影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也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