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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物医药领域深度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案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刑初42号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刑终539号

  【案情介绍】

  卜某某于2018年任职某生物科技公司市场总监,在职期间其假借工作需求为由获取客户信息数据4.3万余条;并利用负责建设公司电子商务系统之便,私自从该系统导出客户信息数据近7千条。2020年3月,卜某某离职并于同年5月入职某生物技术公司任营销和商务总监。其从获取的客户信息中筛选客户信息编列为客户名录,提供给生物技术公司用于群发邮件推广的产品及服务。经评估,生物科技公司被侵权的399个客户信息秘密估值86万元。

  法院认为,生物科技公司搜集的客户信息是多年来通过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包含了客户订单等深度信息,有助于公司提升市场竞争力,生物科技公司也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性,属于商业秘密。卜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物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向他人披露并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生物科技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专家点评】康念军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珠海派锐尔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总监

  本案涉及高管非法获取企业深度经营信息并披露、使用的行为。本案明确了客户信息“特有性”“深度性”的审查标准,保护了企业核心经营信息不被恶意“挖角”,认可了减损补救费用的必要性,激励企业主动投入资源修复数据安全漏洞,凸显了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精细化裁判导向,有力惩治了侵犯生物医药领域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为高新领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了法治屏障。本案警示企业要积极应对数字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复杂性,将数据安全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