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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民交叉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案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131号

  【案情介绍】

  某实业公司系“印刷电路”等商品上等注册商标权利人。何某、邱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联合其配偶李某、鲁某成立某科技公司,伪装成实业公司下属公司并委托他人加工使用等侵权标识的印刷电路板,再组装成成品销售给实业公司客户。生效刑事裁定书认定,李某向实业公司支付10万元,实业公司的损失已获得足额赔偿;公安机关扣押的成品、半成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何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实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等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271.62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28.28万元。

  法院认为,何某等人在零部件及成品上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库存侵权产品已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本案不应再判令何某等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何某等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按照销售成品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基数。考虑何某等人已被处以罚金且执行完毕,施以2倍的惩罚性赔偿。在实业公司上诉请求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并在赔偿总数中扣减李某在刑事案件中支付实业公司的10万元。判决何某等连带赔偿实业公司经济损失261.62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5万元。

  【专家点评】李巍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比亚迪集团副总裁、总裁办主任,比亚迪慈善基金会秘书长

  本案是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关联公司实施隐蔽侵权行为的“刑民交叉”案件。本案明确了对于严重恶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即便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刑事案件中主动进行赔偿,仍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应扣减刑事赔偿金额,既充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又激励侵权人主动担责。本案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刑民审判的实质整合,为企业应对高管背信侵权提供了维权范本,有助于推动企业完善内控机制,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注入了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