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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合同到期后仍使用商标被判赔偿81万元

来源于 聊城中院 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近日,聊城中院依法审结了全市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

  近日,聊城中院依法审结了全市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

  案件审理情况

  该案系原告北京某粮油公司诉被告丁某、临清市某面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聊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临清市某面业公司在其生产的面粉袋上使用了“本乡”商标,与原告“本乡”商标完全相同,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案涉商标商品样本


  被告临清市某面业的前身曾于2008年与原告就“本乡”商标签订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临清市某面业公司仍然继续使用该商标,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侵权时间长,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根据侵权面粉的销售地域范围,参照3万元/月的许可使用费,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1.5万元/月;结合被告主观恶意、侵权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综合考虑,依据该基数1.5倍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81万元,被告丁某与被告临清市某面业公司对该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意义

  聊城中院民三庭庭长刘丽珍表示:“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者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是聊城中院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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