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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aj”球鞋使用“乔丹”字样侵权吗?看看法院怎么判

来源于 知产北京 日期 2020年07月17日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两件因销售“aj”球鞋但标注“乔丹”而引发的上诉案件。

  提到“aj”(Air Jordan,中文名:飞人乔丹)系列球鞋,大部分的体育爱好者可能都不陌生,它是美国耐克公司旗下以史上最著名的NBA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命名的系列球鞋。

  而位于福建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享有“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

  “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之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两件因销售“aj”球鞋但标注“乔丹”而引发的上诉案件。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公司)认为,酷买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酷买网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简称亚马逊公司)在天猫、亚马逊等渠道销售耐克公司旗下“aj”球鞋的过程中标注了“乔丹”字样,侵害了乔丹公司就“乔丹”系列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决两案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乔丹

  (涉案球鞋售卖页面截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乔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乔丹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乔丹公司主张,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在销售“aj”球鞋的过程中使用“乔丹”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而酷买网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则主张其在销售耐克“aj”球鞋时使用“乔丹”是基于“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授权,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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