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SEP的FRAND费率问题涉及专利权人、实施者以及各国司法机构等各方的利益平衡和博弈,可预见的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很难有一个被各方普遍接受的计算方法。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争讼的核心问题,司法实践中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主要方法有自上而下(Top Down)法和可比较许可协议法。本文结合TCL与爱立信、华为与无限星球(UP)案,对两种方法的内涵、考量因素、实际适用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如何更加合理地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提出一些建议。
目前司法领域主要是从“Top Down”(或称为自上而下方法)和可比许可协议方法来确定,这两种方法各有千秋,本文即对这两种方法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从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需要关注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讨论如何优化标准必要专利(SEP)的价值和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具体来说,提供了一个简单的经济理论模型,为自上而下法的使用及适用范围提供了理论依据,并规划了具体的计算方法选择路径。
事实上,为切实解决赔偿额低的问题,立法机关一直在通过修订法律不断提高法定赔额的上限。然而,从司法实践看,不断提高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并没有使得判赔额较低的现状得到改善。
要彻底解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而未使用、披露行为的刑事处罚性问题,根本性的方法,恐怕还是将侵害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从结果犯调整为行为犯,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仅作为量刑考虑因素,而不再作为犯罪行为定性因素。